反恐首案|屠龍小隊等人涉串謀殺警 控方結案指擲汽油彈屬恐怖主義行為

社會

撰文: 陳曉欣

發布時間: 2024/07/30 15:01

最後更新: 2024/07/30 18:5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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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劉佩凝續准保釋候訊。(資料圖片)

「屠龍小隊」等人涉計劃在2019年12月8日民陣遊行路線放置炸彈及殺警案,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,控方今(30日)作結案陳詞。控方指,串謀者只要知道協議目的及自己的角色便足夠,同謀者可以互不相識,亦不用知道他人角色;擲汽油彈和破壞公共設施亦是恐怖主義行為。

7名被告為張俊富、張銘裕、嚴文謙、李家田、賴振邦、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,案件由陪審團審理。

控方外聘主控大律師周凱靈指,首罪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」是指,把炸彈放在公眾地方或政府建築物,意圖令人死亡或身體遭受嚴重傷害。交替控罪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」與首罪相似,指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。就第3項謀殺罪,控方指,有意圖令對方可能受到嚴重傷害便已足夠。

就劉佩凝被控的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,周指控罪中的恐怖主義行為不一定要與炸彈和槍的計劃有關聯,擲汽油彈和破壞公共設施亦是恐怖主義行為。

周強調,串謀是指不合法的協議,串謀者只須知道自己的角色及協議的目的,同謀者可以互不相識,亦不用知道他人角色,即使目的最終沒有實行亦可。

被告李家田作供時指,被捕時遭數名警員施襲,以及行水刑之後有警員教他記住一些事回答錄影會面的問題。控方著陪審團思考「佢喺會面紀錄嘅神態,似唔似俾人打咗30至45分鐘去錄取?」

周指,據控方證人彭軍壕的證供,彭稱與吳智鴻於12月7日,在華仁書院組裝炸彈期間有電池盒融化,故著賴振邦帶後備電池盒前來,在等候賴到來時彭曾抽煙。周表示,現場發現的煙頭有彭的DNA,證明了彭稱等候賴到來的說法。

周引述軍火專家報告指,2個爆炸裝置以筲箕盛載,驗出內有高敏感度的炸藥,爆炸裝置內有經改裝的手機,或可以由電話遙距引爆炸彈,炸彈威力可致400米範圍內的人傷亡。

周指,黃振強似是「貪威識食」和爛賭的人,又指據早前證供可顯示黃賭錢有多「大手」。周指黃當年僅廿多歲,原本從事搭棚,不停有錢湧進來,「有幾多後生仔見過百幾萬」,控方不爭議黃借屠龍之名賭錢減壓。

周續指,黃認罪後替控方作供,要求陪審團考慮其證供時特別小心,並根據黃作供時的言行舉止態度,選擇相信或不相信黃的哪些證供。周亦提醒陪審團考慮證供時,撇除個人的政治立場。

聆訊明(31日)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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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陳曉欣